【 文字大小:   】  【 关闭窗口

公司法新旧衔接是关键 联动立法谋长远

发布日期:2014-2-10 13:17:00  点击数:651

2013年是行政审批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推进的一年,伴随着两项改革如火如荼地展开,修订《公司法》的要求日益迫切。岁末年初,《》的修订尘埃落定。

2013年1,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并自2014年起施行。此次也是我国自1993年《公司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订。那么,新《公司法》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在落实新法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做好相关工作的推进?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公司法》修订凸显三大“亮点”

现行《公司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修订通过,自2006年起施行。其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今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法》发挥作用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现行《公司法》已不适应社会实践需要,落后于实践的问题日益突出,修订《公司法》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分析人士介绍称,本次《公司法》修订凸显了三大亮点:

一是将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修订后的《公司法》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报告。

三是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

业界人士表示,这次修法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修订后的《公司法》减少了登记事项,企业设立时不用再提供验资报告,当事人提供的文书也少了,这对创业者来说都是便利的举措。”市场策略研究员朱美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做好新旧法衔接确保“落地生根”

《公司法》的修订,对于充分利用现代公司制度的优势,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特别是对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法》修订后,如何积极推动其顺利实施,成为相关部门亟需考虑的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将企业登记备案、、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切实让注册资本登记改革这项利国利民的举措“落地生根”。

朱美黛则表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与法制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如果完全依靠现有法律不进行改革创新,就会束缚思维、束缚发展;如果脱离法治基础盲目推进改革,则有违依法行政的原则,改革最终也难以奏效。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的多达200余项,涉及到多个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行调整。如何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改革的实践中推动法律修订,是改革的一大难题,但也势在必行。应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自律等相辅相成手段,努力构建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要求的监管体制机制。

对于修订后《公司法》的实施,仍存在操作难题。例如,此前已实缴注册资本的公司能否抽回注册资本,对于早已成立的公司与新成立的公司是应当一视同仁还是该区别对待?之前已经注册成立公司的,如何享受新《公司法》的一些待遇?

对此,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表示,严格地说,修改后的《公司法》适用于未来成立的公司,而不适用于目前存续的公司。修改后的《公司法》并未要求现有公司必须在某个日期前作出变更,而是坚持公司要受到章程的约束。就此而言,现有公司无法直接享受修改后《公司法》规定的利益。

叶林指出,现有公司若要享受修改后《公司法》的利益,一方面,必须要修改公司章程,以获得公司法修改后的利益,决不能在修改公司章程之前抽回注册资本,否则,可能涉嫌犯罪;另一方面,投资者若要收回注册资本,必须依照修改后的《公司法》办理法定的减资程序,还要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债权人保护程序,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或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就此而言,由于涉及到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一视同仁,而要区别对待。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公司法》修改比较急迫,虽然学界已呼吁取消法定资本制多年,但在认缴资本制下,如何实现对债权人的长效保护,并未经过充分论证,这一点未来还需完善。

积极推进联动立法

《公司法》的修订,势必带来一系列修法的联动反应。除了已经完成的《公司法》修改外,全国人大在“十二五”立法规划中还提出修改《》、制定《法》以及修改“法”等任务。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曾指出,《公司法》是重要的商业组织法,对的发展具有强大推动力。而资本是公司的血液,为满足公司对血液的需求,需要《证券法》来保障,完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在强调《公司法》的修改时,不可避免地要注意和加强与证券市场法律的密切联系。因此,若只修改其中一部法律,则修改后的法律无法真正起到预想的作用,联动立法应当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立法形式。

对于修订《公司法》的后续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则指出,未来,《》应与《公司法》并轨,彻底实现内外资法律法规统一。

国家工商总局也表示,将修订完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按程序报国务院审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同步实施,清理、修改、废止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新《公司法》确认注册认缴制将推动资源配置方式转变,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多,全国各省市实施细则的出台,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希望配套法律法规尽快出台,避免市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需要制定衔接和配套制度的,要及时制定。”朱美黛说,比如,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方面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限制等,就需要修改《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公司法》修订后,除涉及上述法律修订的联动效应外,还涉及《刑法》的修订。《刑法》中对虚假出资、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有大篇幅的规定,然而在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缴登记后,以上规定也应进行相应修订。

“根据《刑法》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新《公司法》实施后,《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新《公司法》存在冲突,因此应当废除虚报注册资本罪。”朱美黛说。

小微企业此外,《财会信报》此前反应过的开户问题,也应得到尽快解决。“1元公司”理论上已经行得通,但是银行愿意开户吗?

本报短评

如果说90年代初,我国《公司法》的颁布是在摸着石头过河,那么,现如今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则可谓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的事情。

然而,《公司法》的修订并非止步于此,与之相关的配套法律的修订仍需相关部门的积极探索和努力。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涉及到现有法律的重大变动,有的甚至涉及到职权、职责的取消或者重新表述,对此,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在《公司法》修订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联动立法,逐渐建立健全我国商法体系,为我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上一条:2013十大财会人物和十大财会事件...  下一条:会计违规屡禁不止 违规成本亟需加大...
Copyright©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